- 收養服務 -
收養服務
 欲申請收養,請來電洽詢:07-6960777

收養定義

「收養」又稱為「領養」,是非(直系)血親的雙方,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,建立親子關係,使失依兒童得一永久家庭,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,視同親生。

收養認養大不同

1.收養(領養):是永久性的。孩子將永遠被帶離原生家庭,並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,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停止。
2.認養:是一種定期的金錢資助方式,由某些社會福利機構徵求社會善心人士,透過經濟補助來協助孩子,認養人可以藉著寫信或探訪讓孩子感受到關懷,但雙方沒有法定親子關係。
3.認領: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下孩子,生父至戶政單位辦理認領,孩子在法律上與生父則有合法的親子身份。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,即視為婚生子女,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。
4.寄養:是當孩子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暫時不適宜教養子女,透過社工員之協助,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,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,等問題解決或改善,孩子就能重回自己原來的家庭。 

收養類型

1.無血緣關係收養: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並無血緣關係而進行之收養。(自民國101年後,無血緣關係之收養需經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,不得私下進行。)
2.近親收養(亦稱親戚收養):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,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收養,收養人可能基於照顧遺孤、協助親人解決問題或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收養。
3.繼親收養(亦稱他方收養):指收養人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。

收養資格

欲收養兒童之家庭需具備下列基本資格:
1.收養夫妻一方為本國籍身分。
2.收養人與被收養童年齡差距在20-50歲之間。
3.收養人須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,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。
4.收養人無不良嗜好且身心健康成熟(無法定傳染病、需長期治療、照護之疾病)。
5.收養人須無刑事犯罪紀錄。
6.無酒精、藥物濫用情形,且無性侵、性騷擾、家暴及刑事犯罪紀錄者。
7.配合機構法院裁定確定後3年追蹤訪視,並同意此條明載於收養契約書者。
8.二次收養須以第一個被收養童裁定確定後,滿一年始得申請。

收養流程



收退費標準

收退費階段及項目詳細內容請參考 收養服務收退費辦法(112.10.17修訂)

服務內容

       1. 收養諮詢服務
       2.收養人說明會
       3.收養人申請並建立檔案
       4.收養人書面資料審核
       5.初步家庭訪視評估
       6.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
       7.跨機構實習
       8.收養人會談、訪視或調查
       9.收養人資格審查會
       10.媒合服務
       11.漸進式接觸及評估
       12.共同生活期評估及陪伴
       13.共同生活期團體課程(收養人/被收養人)
       14.法院文件準備

收養相關法規

1.戶籍法
2.民法
3.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
4.原住民身分法
5.家事事件法
6.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